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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收集和提供规则
时间:2010-05-20 08:56 来源: 点击:

  行政复议证据收集和提供规则

  为了方便行政复议机关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提供其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申请人也可以提供自己掌握的证据。除此之外,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收集证据。

  (一)行政复议机关依职权调查原则

  依职权调查原则指行政复议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并决定调查的种类、范围、顺序及方法,不受申请人请求的限制。依职权调查原则是各国行政程序法所确定的一项证据调查和收集原则。如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官署应依职权调查事实,调查的种类与范围,由官署定之。”瑞士行政程序法第12条规定,“官署应依职权确定事实关系。”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即使行政程序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起,行政机关可采取其认为能方便调查的适当措施,该等措施得涉及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答复内没有涉及的事宜;基于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得对并非所请求的事宜,或对较请求的事宜更广泛的事宜作出决定。”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草案第55条规定,“行政机关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主张的拘束,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事项都应注意。”

  行政复议程序是一类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为是行政系统内部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程序应当适用依职权调查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职权采取措施,对申请人没有提及的事项进行调查,其决定也不受申请人请求范围的限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3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几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葡萄牙行政程序法第174条规定,“有权限审查诉愿的机关,可不受诉愿人的请求拘束而确认或废止被诉愿所针对的行为。”

  但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考虑新的事实和证据时,应当保障当事人程序上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不能剥夺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因此,行政复议机关采用新事实和新证据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依据法律规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112条规定,“当必须考虑原始案件中所没有列入的新的事实或资料时,应告知利害关系人,以便其在不少于10天、不多于15天的期限内提出引证,并提交认为合适的资料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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