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客观、公正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当事人,通过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形式,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公开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复议机关,为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举行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听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行政复议听证公开举行。
第五条 行政复议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组织听证:
(一)案情疑难、复杂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
(四)涉及行政赔偿的;
(五)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案件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举行听证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提出。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
当事人是指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其他人员是指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等。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记录人一名、听证员若干名。案件较为简单的,可以只设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
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或者其他部门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案卷材料,制定听证提纲;
(二)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
- 上一篇: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复议听证办法(试行)
- 下一篇:行政复议听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