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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复议听证办法(试行)
时间:2010-05-20 09:04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正、公开审理,根据《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复议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区政府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案情复杂、疑难的;

  (二)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区政府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第四条 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第五条 听证由区政府指定1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员主持听证,另指定1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

  行政复议陪议人员根据《成都市青羊区行政复议陪议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可参加听证。

  第六条 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听证员不应直接与当事人质证和辩论。

  第七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申请人、第三人或者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告知区政府。

  当事人听证时申请回避的,应记录在卷。

  第九条 听证员、书记员、陪议员、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的回避,由区政府决定。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

  (二)委托1至2名代理人;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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