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的标准
时间:2010-05-20 08:55 来源: 点击:次
一、以合法为标准
第一,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仅在条文上不得抵触,而且也不得违反宪法、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宗旨;
第二,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
二、以公开为标准,不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依据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审查的依据,必须经过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查阅并复制有关的依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行政机关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没有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义务,因此,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以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制定和发布。
三、以不被申请为标准,被申请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复议审查的依据。
被申请的国务院部门及其工作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和被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复议审查的依据。
在以上的三个标准中,最重要的标准是:合法标准。
不抵触标准是《行政复议条例》的标准,而不是《行政复议法》中的审查标准。
相关连接:不抵触标准的含义
不抵触为标准,作为复议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低一层级的不得与高一层级的相抵触。
第一,这一标准是由于行政管理的层级原则决定的。在行政管理中,为了保证管理的统一,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地方必须服从中央。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规定应当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审查依据的法律规范,下一层级不得与上一层级相矛盾或者冲突,否则无效。
第二,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自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设定新的权利义务的,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复议审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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