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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复议机关无故不予受理的复议前置案件
时间:2010-05-19 17:52 来源: 点击:

  所谓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某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由行政复议机关先行审查,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我国目前只有少数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原因,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属于行政机关法定的专属管辖权,由行政机关先行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处理,可以发挥行政机关的管理优势,尽可能迅速、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即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争议,而非全部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条的规定是对行政复议前置原则的补充规定。当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该申请只要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但如果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这一法律规定就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而是有范围限制的。该规定的司法救济程序是专为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况设置的。因为,对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没有必要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可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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