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和谐的关系进行了明析阐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是内在统一的,通过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制度,要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也要不断发展和健全,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条例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上有很多新的亮点。特别是在结案方式,规定了和解和调解结案制度,解决了长期的理论争议,能更好地指导行政复议工作实际,更能体现科学发展观,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健全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它不仅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障,而且可以沟通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密切联系,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有效的自我监督。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之一,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为相对人提供便捷救济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形式。但是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和具体法律制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名称和内容各不相同。行政复议制度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它的出现和发展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加强,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行政复议,由于其提供的行政裁决的办法比法院提供的更为廉价、更为方便、更为迅速,而日益受到社会实践的青睐。各国纷纷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和加强行政复议制度。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和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复议制度上各有特点,但这些国家的行政复议制度中都没有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真正意义上行政复议制度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中的产物。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首先是由1990年国务院颁布《行政复议条例》而建立起来的。后于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前者的基础上颁布了《行政复议法》,法的位阶地位提高了。《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已成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复议实践中,各地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行政复议法》施行中,也暴露一些问题,如:有些规定相对原则,缺乏具体化等问题,不能适应解决当前行政复议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的需要。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结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完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新形势,专门下发通知对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提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2006年12月,国务院召开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对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复议工作作了全面部署。会议后国务院法制办拟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5月23日经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总结近年来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申请制度、受理程序、审理方式、决定的权限和程序、指导监督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并有不少的“创新”,是对行政复议法的完善,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这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是推动我国行政复议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在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上有很多令人耳目一新的亮点。特别是在结案方式,规定了和解和调解结案制度,对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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