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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四方区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
时间:2010-05-20 09:01 来源: 点击:

  为了全面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近日,青岛市四方区在总结多年来行政复议办案经验、不断探索行政争议化解途径的基础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精神,制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处理办法,完善了行政复议调解机制。

  首先,明确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办法规定,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平等协商、调解与决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规范了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办法分五步对行政复议调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规定行政复议调解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充分征得当事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调解过程中也要分清责任,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办法明确了调解书的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反悔,行政复议机关亦不再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处理。

  再次,建立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办法规定,即使行政复议案件当事双方达成了和解,但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的,复议机关仍可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也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四方区通过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对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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