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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
时间:2010-05-20 09:01 来源: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纳雍县行政复议调解规定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建设“法治纳雍”、构建“和谐纳雍”中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涵义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违背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协调和说服教育,引导行政复议当事人相互和解或者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

  二、指导思想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积极探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

  三、调解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及时、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一)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的案件;

  (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确权、认定等案件;

  (四)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

  (五)涉及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六)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或争议的案件;

  (七)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程度大的案件;

  (八)涉及土地征用、资源环保、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或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可能造成影响的案件;

  (九)其他视情况可以依法调解的案件。

  五、专家、基层组织参与制度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政府法律顾问组或有关专家参加调解会,进行释法说理;也可以视案情邀请社会基层组织等一并参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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