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将受处罚
时间:2010-05-19 17:48 来源: 点击:次
为加强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法》(下简称《督察办法》),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记者昨天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上获悉的。
该《督察办法》对行政执法督察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执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合法资格;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机关是否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以及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情况;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
《督察办法》规定,行政执法督察机构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若发现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或者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投诉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有关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可能存在违法或不当的,就应当进行个案督察。同时,行政执法督察机构也可就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在实施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等进行专项督察。
经调查,行政执法督察机构认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确属违法或不当,且在调查终结前该行政机关未予纠正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责令有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撤销有关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给予有关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等处理决定;移交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等。而《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则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这些决定:责令有关行政机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责令有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暂扣有关人员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取消其执法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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