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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征用与拆迁补偿:从重庆最牛“钉子户”案
时间:2010-05-18 15:22 来源: 点击:

  「摘要」 本文以重庆最牛“钉子户”拆迁案为起点,以公共利益与拆迁补偿为核心,探讨了《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认为,政府即使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私人财产,也要在征收程序与对价补偿方面充分体现物权神圣思想。主张公共利益具有受益主体的公共性、个体利益的超越性以及表现形式的多元化与变动性。主张建立由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专家代表三方主体参加的公共利益认定委员会制度,并对公共利益认定采取“非公”推定态度。

  「关键词」公共利益;拆迁补偿;物权神圣;物权社会化;实际损失补偿

  一、问题的提出

  《物权法》刚一颁布,重庆就爆出了最牛“钉子户”杨武和吴萍夫妇(以下简称“杨氏夫妇”)以捍卫公民合法财产权利为由,竭力对抗开发商拆迁的案件。自然而然地,该案成了社会公众学习《物权法》的一部参考书。该案既折射出了公民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问题,也折射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限制问题。难怪有人将杨氏夫妇看作捍卫自身物权的维权“英雄”,也有人将其看作滥用权利的“刁民”。

  至今,该案虽然以双方握手言和而圆满结束,[1]但给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留下了长久的思考:物权神圣与公共利益之间究竟有何关联?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水乳交融时如何认定拆迁行为背后的利益性质;杨氏夫妇应否被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后的财产补偿应当贯彻实际损失补偿原则,还是贯彻成本补偿原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大力推行农村城镇化、发展城市房地产市场、开展大规模旧城改造项目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类似的拆迁纠纷。对以上问题的回答不仅涉及到包括杨氏夫妇在内的成千上万被征收人,而且影响公共利益甚巨。本文拟就重庆“钉子户”案触及的《物权法》第42条的解释问题作一探讨。

  二、物权神圣与物权的社会化

  刚刚颁布的《物权法》第4条旗帜鲜明地阐明了物权神圣思想:“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条规定深刻地总结了我国十年“文革”期间私人物权肆意受到践踏的历史教训,弘扬了对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一体保护的现代立法理念,抛弃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国家物权高于集体物权、集体物权高于私人物权的传统物权等级论。有恒产者有恒心,而恒心的前提在于恒法。该条规定对于保护公民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传承财富的积极性,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物权神圣思想可谓《物权法》的点睛之笔。虽然该条并未出现“神圣”二字,但大道无形的“物权神圣”的思想光芒不仅蕴涵于《物权法》第4条,更贯穿于物权法的整个体系(包括总则与分则)。即使在私人物权因社会公共利益受到限制时,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免受不当财产利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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