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法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租赁物的权利。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⒈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属于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而不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仅凭自己的意思,即可与出租人形成以出租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买卖合同。
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只有当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时,承租人才能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使这项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所以,在出租人出卖租赁物之前,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属于期待权。
4.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仅属于承租人所有,不能转让和继承。如果承租人承租租赁物是供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的,当承租人死亡时,承租人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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