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时间:2010-05-18 16:28 来源: 点击: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 上一篇:优先购买权在《物权法》的规定
- 下一篇:优先购买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热点新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20条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