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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时间:2010-05-18 14:41 来源: 点击:

  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此都无法相协调,从《物权法》中没有关于时效方面的规定可以例证这一点。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为肯定说。该说认为,既然民法关于消灭时效的规定统称为请求权,而物权的请求权为请求权的一种,则物权的请求权也因时效的经过而消灭;若物权的请求权不罹于时效,则无异于纵容物权人长期不行使其请求权,从而将助长权利滥用之弊,也等于承认权利人不负依诚信原则顾虑其权利之社会机能而妥善行使其权利之义务。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不会导致物权本身的消灭。二为否定说。即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为诉讼时效的客体,理由是:物上请求权属救济权,具有维护物权圆满状态之价值。若许其罹于诉讼时效,物权难免有名无实。三为折衷说。认为已登记不动产物权所生之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未登记之不动产及由动产物权所生之物上请求权则应为诉讼时效之客体。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如下:第一,债权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请求权虽可由物权发生也可由债权发生,但二者却是不同的。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同时也是一种期待权,而物权本属支配权,是非经请求就可实现的权利。当所有人之财产被他人侵害其支配权并没有被阻断,此时的“请求”为法律支配之请求,与债权之请求本质相异。如果对于这种支配意义上的请求受到诉讼时效限制就会导致一种非常不确定的状态:所有权人无法请示返还,而占有人又没有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但有权拒绝返还。而且非常有可能发生占有人尚未因取得时效而取得,但因经过诉讼时效期间,所有权人不断请求而中断取得时效期间,占有人则可能长期为占有而不能取得却可拒绝返还,而所有人长期所有而不能占有却不失去所有。第二,物上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体现,是附属于物权而存在的,物权其本质是一种支配权,物上请求权则应同物权一样适用同一时效,即不适用诉讼时效,否则会出现权利及其救济体系衔接不合理的情况。第三,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分属不同等级的权利,如果物权被侵害而退化到与债权请求权相同的权利效力的话,按照肯定说观点要受到诉讼时效限制。由此我们进一步推出,时效届满后所有人仍有对物的所有权但不能请求返还原物,这与物权之本质支配物的权利相矛盾,其实际造成了所有权真空状态。不但不符合时效制度设计的本意,而且还给交易安全带来了危害。同时,所有权本身就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却因侵害而使权能减弱到债权的效力,需要债权加以辅助,这更违背了法律的初衷。第四,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来讲,法律之所以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即对于权利人应行使而不及时行使的权利,使其产生不利后果。因此,诉讼时效适合于那些积极的请求权。相比较而言,债权具有积极性,而物上请求权具有防御性,因此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债的请求权,而不应是物上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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