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将物权保护纠纷专门列为二级案由,以体现物权保护的重要性。
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问题,足见立法者对物权保护的重视
程度。从静态的财产关系来看,物权保护纠纷主要是侵害物权产生的纠纷,从
性质上看包括物上请求权纠纷和债权请求权纠纷两类。但如何区分物权请求权
和债权请求权,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因此,《规定》未按照请求权的性质
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而是统一规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应当说明
的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是基于保护方式即责任方式设定的案由,与
《规定》按照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的一般原则不一致。因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单独列为物权纠纷下第二级案由后,必须带来两方面的冲突:一是物权保护纠
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二级案由重合较多.在适用时应当掌握一定的标准进
行选择适用;二是物权保护纠纷与债权纠纷下的案由特別是和侵权纠纷、不当
得利返还、无因管理纠纷有较多的重合,这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
为,关于前一个问题,由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内容,住所有权纠纷、用益物
权纠纷利担保物权纠纷案由下多数都有,并且只能作为第四级案由,如果用益
物权纠纷项卜的第三级案由是以具休的用益物权种类为标准的,每一个用益物
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都包括了物权保护这一内容在内,可以说是隐含的第四级
案由。所以,在处理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案由的适用关系时,
其他第三级案由下的第四级、第三级案由要优先适用.具有其他案由不能包括
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可以说,物权保护纠纷
案由是一个兜底性案由。如抵押权受到他人侵害引发的保护纠纷,首先应当适
用担保物权纠纷下的抵押权纠纷案由,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则应当适用
在建老筑物抵押纠纷这一第四级案由。如果属于业权类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
鉴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但历史上可能遗留一些典权案件,处理时在物权纠
纷下其他第二级案山内找不到典权案由,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关于
第二个问题,《规定》中没有一般侵权的规定,主要原是各类民事权利都存
在侵权纠纷,单独规定一般侵权则需要按照权利的种类进行分类,为了体系上
协调和统计时的需要,我们将一般侵权分别规定在每一类民事权利案由下,人
身权一般侵权纠纷.规定在人身权部分;物权的一般侵权规定在物权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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