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物权保全效力>
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稿草稿
时间:2010-05-18 14:38 来源: 点击: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以及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活动。随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保全证据公证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保全证据公证活动,保证公证质量,维护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保全证据公证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原则

  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种类

  (一)对书证、物证的保全;

  (二)对视听资料的保全;

  (三)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

  (四)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

  三、关于受理保全证据公证事项的执业区域

  保全证据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保全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四、关于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受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二)需要保全的证据,以及能够表明该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材料,申请人与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

  (三)申请保全的证据是物证的,须提交物证样品或者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有利害关系的其他证明;

  (四)公证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可以予以受理: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申请人取得证据的方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已由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但人民法院申请或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五、关于告知义务和谈话笔录

  公证员接待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证人时,应当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且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用途或者目的;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