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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业主赢了首起外墙使用权案
时间:2010-05-18 15:16 来源: 点击:

  一次贸然的投资,一个失误的判断,使得房地产商、承租人、转租人三方都误以为自己拥有的“山墙出租权”是合法的,然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他们都没有料到:原来出租山墙竟还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的一条繁华大街的楼宇外墙上,打出了一家美容院的广告,广告费一年收入近2万元,而且这一租就是20年的使用权。

  为了拿回本该属于业主的权益,该商住楼全体业主和开发商打起了“外墙使用权”官司。近日,这一纷争终于“尘埃落定”: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外墙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但新市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这一格式条款无效,责令开发商将外墙使用权归还全体业主共54户。

  破旧山墙引发“外墙使用权”官司

  郑静经营的美容院在一幢商住楼的一楼。一次,郑静看到了这栋楼的南侧山墙上已经被风雨侵蚀得不成样子,山墙正对的则是繁华大街,于是她想到一个招揽生意的办法。

  2001年8月,郑静找到了该楼开发商,要承租楼外南侧山墙,并在上面打出自己美容院的广告。外墙有人承租,既可以美化楼体,还可以有额外的收入,开发商当即同意了郑静的要求。随后,郑静向该开发商交付了1.8万元的“南侧山墙管理费”,在开发商出具给郑静的收款收据上注明:使用期20年。

  2006年9月的一天,“美佳人广告”(化名)的一位负责人找到了郑静,要求租下这个山墙作为自己的广告阵地。双方达成一致后:郑静便将这面山墙转租给了“美佳人广告”。约定第一年的租赁费为2万元,“美佳人广告”先付定金1000元,待郑静把审批手续全部办理完后再付清全款。

  审批手续办好了,可当郑静拿着这些手续去找“美佳人广告”要钱时,对方却突然改变了态度,以郑静没有该墙体广告位的使用权和出租权为由,拒绝付款。郑静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一纸诉状将“美佳人广告”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给自己该外墙的租赁费共计1.9万元。

  法庭上,郑静认为,自己已经和该房产开发商有了事先约定,对方同意自己拥有该山墙20年的使用权及出租权,既然开发商都认可了,“美佳人广告”不付款是没有理由的。美佳人广告公司认为,郑静只是承租了开发商的外楼山墙,没有实际的支配权。如果自己承租了山墙,万一开发商作为出租方不认可怎么办?

  法院:使用山墙应征得全体所有权人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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