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使用>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0-05-18 15:16 来源: 点击:

  当前我国的农业发展的基点已经基本上取决于农业的高科技的投入,以及农业生产的边际效应。中国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均田承包方式,不可避免地导致土地资源无法得到优化配置。一方面是土地资源的被浪费,另一方面是部分劳动力的闲置。从1990年以后,中国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一直稳定不前。无疑现行的家庭经营导致的耕地分散化制约了中国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当前中国的农业发展正处在由传统向现代化转轨的过程中,如果说中国农村的第一次均田承包和第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的30年延包政策的实施是考虑到中国农村的传统惯性,是立足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中国农地所特有的社会保障机能,着眼于中国农地经营体制的安全。那么现代化的培育则主要是依赖于农地经营的自由,即必须要有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市场。所以从各方面来说中国的农业经济都面临着市场化的客观需求。同时中国农村的市场化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农村土地的产权流转——即中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培育。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

  从广义上说,土地的流转包括土地权利流转的两级市场,一级市场主要是所有权人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土地的出让市场。二级市场主要是在一级流转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第二次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即土地的转让市场。在我国由于所有权本身不能流转,所以土地流转的一级市场主要是在所有权基础上的使用权的流转。一级土地市场的流转方式主要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包括协议和拍卖二种方式)、出租、确权、承包。 而承包经营的方式却又是中国农村集体土地的主要经营方式。所以在此基础上的二级土地市场也必然是以承包经营权或基于此而派生的权利的让与为主。此即农地使用权的流转。

  农地使用权的流转至少包括有两层含义,一层是不改变承包经营合同的合同主体,土地承包经营者在此基础上订立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合同,仅将土地使用权让与他人,并收取类似于地租性质的收益。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使用权的转包、入股、租赁。二层是承包经营者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一起让与他人,自己退出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抵押和继承。

  二、农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产权不明确。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以及主体的虚位,导致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利益主体,以致于农民和村集体在事实上并不将所承包的土地的权利作为一项特定的财产加以利用。在第二轮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抛荒现象说明:产权主体各方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存在“搭便车”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流动没有内在的驱动力。 但是当土地上的效益不高时,便无人对此加以管理,恢复或挖掘土地的市场潜力。这时土地就在无形中被束之高搁,浪费了本来极为有限的土地资源。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