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典权制度作为我国传统的固有制度沿用至今。
而今正值我国物权法草案修订之际,不同版本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对典权制度的是否规定态度不一。
笔者认为对典权制度应否加以规定,关键在于对典权制度存在形式的认定。
典权制度在我国古代长期以习惯法的形态存在。
就是在现行立法状态下,这一形态特征仍然没有发生变化。
对典权制度加以规定的意见稿中有关典权制度的内容大部分是对原有习惯的沿袭。
再加之典权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因素有日益衰微之势,典权纠纷案件亦日趋减少。
在此种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对典权制度以习惯法为基调,保留其现有的习惯法面貌为佳。
典权制度成文法习惯法法律形式典权制度是中国传统的固有制度,老祖宗之所以创设该项制度,一来可以避出卖祖产的败家之嫌,二来可以通过不动产融资以解决自己的短缺之急,是个一举二得的举措。
因此典权制度始于古,用至今。
虽然在现今的民事基本法律未出现典权制度,但在民事实务与司法解释中却时有出镜。
如今正值我国物权法草案修订之际,不同版本的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对典权制度采用了不同的作法,有的将其进行了删除,有的给典权制度“正了名份”。
笔者以为,在物权法中是否应给典权这一历史悠久的民事制度提供一席之地,关键在于对于典权制度的存在形式的认定,也就是说,对于典权制度是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还是采用习惯法的形式。
在笔者看来,以习惯法作为典权制度的基调为佳。
一、典权制度的立法沿革典权制度在我国立法史上源远流长,北齐时已有帖卖法令。
据《通典宋孝正关东风俗传》:“帖卖者,贴荒田十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会听许。
”唐时,帖典有了进一步发展。
《旧唐书宪宗本纪》:“元和八年十二月辛已敕:应赐王公、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砥、店铺、东坊、园林等,一任帖典货卖,其所缘税役,便会府县收管。
”在唐朝著名诗人杜甫诗句中亦有对该制度的反映:“朝回日日典春衣”。
但是杜甫诗中的“典”实际上是“质”。
这也就说明了在唐代并没有对“典”与“质”进行明确的区分。
唐朝作为典的对象通常是土地与房宅。
到了五代时期出典物还可以是己身和儿子的契约,例如:后晋天福八年《敦煌吴庆顺典身契》、唐清泰二年《敦煌赵僧子典儿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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