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项名称: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项目编号:FWS-2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承办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办理结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业务受理中心、土地利用处
条件:
1、依法属于市政府审批、由市局办理划拨手续的项目;
1、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通知》规定的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已取得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已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4、建设项目经发改委、建委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建设项目已取得规划委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书和填写《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
2、政府用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及相关附图;
4、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结案文件;
5、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中央在京单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市建委的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及年度计划结转批准文件,新征建设用地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6、与审定设计方案批准文件附图比例尺相同的蓝图(两份)(复印件);
7、土地使用者法人资格证明(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受理中心、利用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业务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主办处室。
主办处室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含收件当日),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业务受理中心。
主办处室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在受理当场或5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查
标准:同受理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现场核实情况。现场核实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内容包括申请用地情况与所报材料反映情况是否相符。
符合审查标准的,拟订《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查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及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不符合审查标准的,终止审查,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和理由,报处领导审核、局领导审定。
依法需要听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4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后报局领导审定。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经办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报局领导审定。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条件。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内容进行审定。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交还经办人员。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退经办人员处理。
时限:4个工作日。
五、告知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必要时送达)并通知交费;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利用处经办人员及受理中心
岗位职责及权限:
(一)经办人按照工作标准告知,制发文件。
1、准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许可文书、证件,送交受理中心。
2、不予办理的,由经办人制作《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同有关材料一并转受理中心。
审批工作结束后,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二)受理中心按照工作标准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等文书材料。
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3个工作日。
附件:1.××单位关于××项目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申请
2.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审批表.doc
3.一次性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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