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1、新建用地(1)协议出让土地A、申请书(原件1份);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F、建设用地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G、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1)招标、拍卖、挂牌用地A、申请书(原件1份);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2、改建、扩建用地(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8)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3、临时用地(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二)变更1、申请书(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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