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请总平面规划方案
受理范围: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已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国有土
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
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规划
管理技术规定》、相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图纸。
工作时限:1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本局核发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和选址红线图复印件;
3、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图纸(1∶500)一式六份及相应的总平面规划方案电子文件光盘一份;
4、属交通影响评价范围的项目,应提交该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5、本局已核发《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的项目,应提交该文件原件;
6、属于须进行规划设计方案竞选的项目,应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竞选评审专家意见书》原件;
7、本局已签发《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改意见通知单》的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改意见通知单》及相应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原件;
8、申请补办总平面规划方案的项目,应提供本局测绘室的修测报告单及修测的1∶500地形蓝图一份;
9、涉及须征求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应提交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原件;
10、属于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1、其它需提供的文件。
(二)新征、扩征建设用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范围:新建项目需要申请使用土地、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包括临时用地)或改变已有土地使用权用地性质的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图纸。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用地的报告原件(说明基地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的计划);
4、本局测绘室绘制1∶500地形蓝图一份及相应的电子图形文件;
5、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
6、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我局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8、我局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复印件;
9、涉及征用单位用地的,需提供与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及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10、工业项目、危险品仓库等项目须提交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
11、选址意见书中要求提交的相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原件;
12、声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遗失的登报启事(仅限原证遗失的项目)原件;
13、其它材料。
(三)拍卖、挂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受理范围: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的规划批准文件、图纸。
工作时限:7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用地的报告原件(说明基地情况、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实施的计划);
4、本局测绘室绘制1∶500地形蓝图一份及相应的电子图形文件;
5、建设项目立项备案表复印件;
6、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我局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原件;
8、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确认文件复印件;
9、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10、挂牌地块涉及征用单位用地的需提供与原土地使用
权单位签定的协议及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11、我局签发的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相关部门意见;
12、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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