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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万喜申请203万国家赔偿获最高法立案
时间:2019-09-23 19:30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因代购橘子罐头被以诈骗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耿万喜,于2018年被改判无罪。日前江苏高院驳回了他的国家赔偿申请。今日(9月23日),耿万喜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7月,他通过邮寄方式,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索赔金额调整为203万余元。最高法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女工作人员证实,耿万喜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目前已立案,案件审限为183天,该案在审理期限内,目前正在审理。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1986年10月,耿万喜因代购橘子罐头,被滨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再审,宣告耿万喜无罪。2018年6月20日,耿万喜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644030.5元,被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驳回。

  盐城中院于今年4月出具的不予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认为,《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中耿万喜于1986年4月28日被逮捕羁押,1990年3月被假释解除羁押。侵权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故本案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随后,耿万喜向江苏高院申诉,江苏高院最终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盐城中院落实,向耿万喜支付相当于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补偿金68万元,另考虑耿万喜的实际情况,再给其补助10万元,合计78万元。但该补偿方案,未让耿万喜满意。

  今日上午,耿万喜告诉新京报记者,今年7月,他通过邮寄方式,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索赔金额由原来的164万余元,调整为203万余元。他补充道,“索赔金额提高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人身自由赔偿金由日赔287元/天,提升到315元/天;二是,精神损害赔偿不是3年而是32年。”

  赔偿义务机关盐城中院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院也在等最高法最终的认定结论。今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致电最高法12368诉讼服务热线获知,耿万喜涉及的“(2019)最高法委赔监147号”案目前已立案,案件审限为183天,该案在审理期限内,目前正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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