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准备程序是开庭审理前的一个诉讼环节,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法共同的发展趋势来看,审前准备程序越来越受到重视,民事诉讼活动由偏重开庭审理而转为审前准备与开庭审理并重,审前准备程序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诉答程序、发现程序、审前会议。法国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主要通过4种方法进行,首先就是当事人之间交换诉状和答辩状。日本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设立辩论及准备程序,审前的口头辩论主要通过书状来进行。[10] 诉答程序是指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双方所争执的争点而交换诉状和答辩状的程序。主要任务就是要明确争点,能否形成争点决定着要不要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原告提出诉状,被告必须答辩,答辩状应记载被告对原告各种请求的自认或者否认的内容。后来诉答程序确定争点的功能为发现程序所代替。
从以上国家的做法看,答辩构成诉答程序,诉答程序是审前准备的基础,几乎可以这么认为,被告提出答辩是审前准备的基础。我国《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部分建立和完善了举证制度,丰富审前准备程序。在司法实务中,有一些法院尝试设立了审前准备庭机构(庭),有些是由立案庭兼审前准备工作,也有些直接由审判庭进行审前准备。只有被告根据《证据规定》第32条的要求作出答辩状后,根据被告的认诺、自认、否认、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双方当事人的争点才有可能暴露出来,无争议的事实才有可能确定,哪些证据须在开庭时举证质证,哪些证据则无需举示才会清楚,举证期限的指定与进行证据交换的价值才能充分地体现。一些需要进行专门性的鉴定在开庭审理前均可以完成,当事人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入法庭,保证当事人平等和充分地行使举证与辩论的权利,法院在开庭审理时的过程得到简化,真正地可以做到一次性、集中地审理。而对于无争议或争议不大的案件,审判人员稍作努力,有可能在庭前促使纠纷双方达成和解。但由于我国诉讼法没有对答辩作出严格与较完善的规定,被告是否作答辩状完全取决于被告的行为,而只要被告不答辩或者不按要求答辩,审判准备的目的则难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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