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户口的致残人何种情况下可提高残疾赔
时间:2010-05-15 16:34 来源: 点击:次
人身损害赔偿中农业户口的致残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残疾赔偿金
这样的判例在国内的各省份都有类似的判决,虽然只是极少部分可以得到支持,但是对于这少部分还是有其特殊性的,最近在山东青岛的一个案子,我认为是可以适用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他的残疾赔偿金。理由主要如下:
第一,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可知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明确是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农民的人均纯收入”这样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两部分,一类是城镇居民,一类是农民;这样列分的不能等同于“非业户口与农业户口”因为二者之间不能划等号,二者之间还有第三类群体的存在,这一类群体就是在城镇的驻地,或者是大城市的郊区的居民,虽然他们的户籍没有转为非农业户口,但是他们已经没有土地,主要的收来源有类似于失业保险,救济金,或者是政府的补贴,根据这种现状,我认为城镇居民的范围应当扩大到这一类群体。
第二,具体的标准我想可以包括三点,一是群体的工资收入,是否有自己的工作,是否有比较稳定的非农业来源的收,或者是否在城镇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工作(劳资关系);二是生活居住的环境在城镇驻地,或者是大城市的郊区;第三,这类群体没有土地,这一点非常的重要,因为这一点是区别于农民的最关键的一点,也是法院在处理纠纷中最重视的一点,因为你没有了土地,所以你也就不能称为农民,农民是以农业收入为来源的居民,如果没有了土地我认为与农民产生了根本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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