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法人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争论
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 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害。至于两 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 害”、“精神损害”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说则称“非财产损 害”为“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以“非财产损害”称之,判决或学说有时也称之为“ 精神损害”。鉴于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的探讨应以全部架构为重,而不必过于拘泥于 语句,以免因辞害义,①(注:曾世雄:《非财产之损害赔偿》,台湾三民出版社1989 年版,第3页。)再加上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均是以财产损害为相对概念,故“非财产 损害”和“精神损害”二者虽然用词不同,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其外延和内涵是一致的 。
自然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提起损害赔偿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接收,在学术界或司法界也都 已经达成共识。然而,法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是否也享有同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呢?
在学术界,对法人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问题存重大分歧,分歧的核心 主要在于对法人的不同认识,换言之,即在法人是否等同于自然人的背景下,引导出是 否享有同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否定与肯定两派意见。
否定论是建立在对“法人拟制说”这一认识础上的。他们认为,法人作为“人为创造 的组织”,虽然是一种“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但其作为“纯粹的拟制物,本身 既没有意思能力,又没有行为能力。”②(注:[德]弗里德利希•卡尔•封•萨维尼: 《今日罗马之体系》第2卷,1984,第90章第282页以下。)法人与自然人相异,不存在 精神和肉体,法人的存在仅仅是因为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拟制出来的。因此,他们认为法 人不具备财产权利以外的权利,否认对其进行非财产损害赔偿。
肯定论则认为法人能够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肯定论中又存在着法人实在说、有机体 说、自然人精神损害类似说和广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说等。③(注:罗丽:《日本的抚 慰金赔偿制度》,《外国法译说》2000年第1期,第50~57页。)法人实在说认为,即使 是法人也存在着主观上的名誉心,因此应该肯定法人具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注:几代通:《不法行为中损害的种类》,《民事研修》第200号,第37页。)有机体说 认为,法人虽然没有感觉,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上“将法人代表就其具有 的代表资格而感受到的痛苦来作为法人的痛苦这一考虑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有机体说 以法人以它的代表者的精神痛苦来取代法人的精神痛苦为依据,承认对法人的非财产损 害赔偿。①(注:[日]柯原峻一郎:《关于集团的名誉毁损》,第49~50页。)广义的非 财产损害赔偿说认为,在社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多元化的权 利,具有调整的机能。该说认为,对于所发生的举证困难但又与精神损害密切相关的财 产上的损害,应从精神利益或无形财产所具有的社会性成分这一广泛意义上来理解,承 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②(注:[日]长谷部茂盛:《法人具有抚慰金赔偿请求权吗 》,《ツエリスト》第185号,第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