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要件及内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起诉状的事实要简要概括,语言文明。
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特困证明或其它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当事人必须依法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须提供的诉讼材料。
二、举证指南
诉讼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院送达的《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并按照其规定尽可能全面地
向本院提供认为可以证明其主张或反驳对方意见的证据材料等。以下举证指南为您诉讼提供参考。
(一)、一般证明
1、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和依据、要求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等;
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部门鉴定及证明(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应当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和调解终结书)。
3、原告人的身份证(如丢失应提供给其办理身份证派出所的证明或其它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证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地址和证明内容等。
(二)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