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时间:2010-05-21 14:55 来源: 点击: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刘宏 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明确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等重要问题。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原草案对此规定得不够清晰,草案将这一条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草案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问题也增加了规定,原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由于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因此草案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规定。

  关于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问题,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支持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此外,草案还对有老百姓“保命钱”之称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作出修改并增加规定,其中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