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李思侠案再审会是什么结果,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适用法律,树立司法权威。
“发帖举报28次”后被指控为恶势力,因为这些情节备受法学界关注的陕西李思侠案,迎来了最新进展。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李思侠家属收到了陕西安康中院送达的《刑事裁定书》。作为二审法院的安康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在案件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裁定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回头看该案,从最初定性到二审,司法机关的定性跟专业判断越来越同调,也与坊间呼声相向而行。二审裁定对原审判决的纠错,也体现了司法应有的严谨与审慎态度。
寻衅滋事罪是个相对常见的罪名,刑法一共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类型,内容比较宽泛,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整个法条使用的“随意”“任意”“情节严重”“严重混乱”等需要价值判断的表述,也给司法机关对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就李思侠案来说,李思侠曾是陕西某大型国企的女工程师,多年以来,她通过网络发帖、实名举报等方式,反映老家两家石料厂存在污染环境、损毁道路的情况。
最早有关方面指控,李思侠等人的举报存在夸大和诽谤,设限宽墩导致村民出行不便,在换届选举中“以维护村道、防止权力旁落为由,煽动村民为魏智波投票”,这些行为已涉嫌犯罪。
尽管一审法院认为李思侠纠集他人寻衅滋事行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但“设立限宽墩”、“冒用村民名义发帖”、“扰乱职能部门工作秩序”等,成为当地县法院判决李思侠寻衅滋事罪的主要依据。
而安康中院二审裁定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契合人们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期许:除非对“拦截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类型作出扩张解释,否则对照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李思侠的行为归入其类,仍需更多犯罪事实支撑。
复盘此案,李思侠的所作所为,是基于石料厂违法开设开采作出的系列反应。从媒体前期的报道来看,石料厂的开设,本身就存在无证开采、环境污染、毁坏道路等问题。在因果关系上,是石料厂违法在先,村民自发维权在后。随后的发帖举报、设限宽墩等行为,是否超出了正常的维权手段,理应顾虑到现实情形,置于法律框架下认真审视。
如今,二审裁定就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了司法程序层面的严谨性。接下来,李思侠是否摘掉“寻衅滋事罪”的帽子,仍有待再审法院的判决。
一个真诚的期待是,无论李思侠案再审会是什么结果,都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准确适用法律,树立司法权威。这样的期待,包含着坚持法律至上的起码要求,实际上也提醒了所有人——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还是民众维权,都应该以法律作为基本尺度,保证维稳与维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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