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人间百态>
性侵养女案女方律师:查清双方相处模式是关键
时间:2020-04-15 17:5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小芳(化名)一案持续受到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至发稿前,警方尚未通报最新进展。

    该案当事双方都通过媒体发声,说法不同,而舆论关于此案的讨论一直未停止,法律人士也对该案涉及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鲍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小芳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点调查。对该问题的调查和认定,或许是本案法律适用的核心关键。

    4月13日晚,为小芳(化名)的代理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千千律所)发在该所微信公号上发布文章《女孩的权益,该怎么关心和保护?》,也讨论了相关问题。文章还称,小芳的精神状态很差,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女方律师:应全面查清两人的角色地位和相处模式

    此前报道,小芳(化名)称,从2016年起,当时刚满14岁的她被“养父”鲍毓明性侵,后被对方长期控制在山东烟台某公寓里,又遭多次性侵,并尝试自杀。报警后,警方撤案后又立案,但一直没有进展。

    日前,鲍毓明的身边人向澎湃新闻发来书面回应,并附带9段手机录屏。这些录屏记录了鲍从2016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疑似与“养女”小芳(化名)聊天记录。其中,“小芳”多次提到“亲爱的”、“结婚”等亲密内容,“小芳”还提到让鲍毓明等她两年,二人还约定去拍婚纱照。不过该聊天记录真实性尚待确认,且书面回应回避了两人是否发生过性关系以及被指强迫小芳看“恋童癖视频”一事。

    小芳则向澎湃新闻表示,不管鲍毓明如何辩解,都无法改变性侵她的事实。她使用的QQ号是鲍毓明用他的身份信息注册的,他知道密码,不排除鲍毓明“自己跟自己对话”。她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完成调查,尽快让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2019年10月对该案再次立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侦查仍在进行中。

    千千律所发布的文章认为,只有全面考虑事发时小芳的年龄、认知水平和身体状况、成长的经历,鲍毓明的身体状况、身份背景、鲍毓明与小芳所处的角色地位、相处模式等因素,才能更准确地去理解和认知被害人的是否自愿问题。

    “这就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发时是否有能力正确认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义和后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响下具有选择表达不同意的意思自由?”文章提出。

    鲍毓明是否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

    对于鲍毓明和小芳的相识,小芳的母亲虹丽(化名)称,孩子从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顺,为“冲灾”认养父母。她在网上看到关于收养女宝宝的帖子,通过QQ跟一网站的一名中间人取得联系。2015年9月,她通过中间人和鲍毓明约定见面,谈妥将女儿小芳“送养”给鲍毓明,鲍毓明以“养父”的身份带走了小芳。

    鲍毓明的书面回复与小芳母亲的说法并不一致。鲍毓明称,2015年9月,小芳的母亲看到了他发布的收养孩子(男女不限)的帖子,便加了他的QQ。此后,鲍毓明通过QQ与孩子的母亲沟通收养事宜。

    鲍毓明称,他是在2015年10月在南京第一次见到小芳母女俩。那时,小芳的身高已接近1米7。“我和她妈说觉得这么大了不好相处,她妈说那你就有空带她出去玩或是到你家看看,试试能不能相处。她自己也说一看我就面熟,像失散多年的亲人。我就带小芳出去了两三次,她很开心,也诉苦说自己从小被遗弃,亲情是最大的遗憾,每次和我分手都哭着说‘叔叔我不想让你走’,那时我真的很感动,也觉得应该帮帮她。”

    鲍毓明并不符合收养小芳的条件。《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而鲍毓明与小芳的年龄差为29岁。

    但尽管这样,小芳还是被送到了时年43岁、单身的鲍毓明身边。有不少网友质疑小芳的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芳和鲍毓明是如何相处的?小芳称,多年里她被鲍毓明长期控制,受到严格监控。鲍毓明则否认监禁小芳。

    南风窗的报道称,据鲍毓明说,他在烟台家里装了监控,生活状态一清二楚。这个被李星星理解为监禁工具的设备,在鲍毓明看来,反而是有利的证据之一。

    此外,在鲍毓明给澎湃新闻的书面回应中,他将小芳定义为“未来的妻子”。据南风窗报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鲍毓明曾给小芳写了一封保证书。保证书中写道:“给我现在的女儿,和未来的妻子。”

    鲍毓明称,他有此想法还要追溯到2015年与小芳母女初识的时候:“因为我是单身,无法办收养手续,小芳妈妈就说那就等她到了年龄办结婚手续,反正都是一起生活。小芳自己也说爱我愿意这样陪我一辈子。我想反正我是单身,如果将来感情真能发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千千律所认为,鲍毓明应可认定属于对小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基于小芳母亲的委托,鲍毓明对小芳负有监护义务,应当维护小芳的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性权利是人身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办案机关可以进一步详细调查核实清楚鲍毓明生活住所的相关情况,比如鲍毓明是如何安排小芳的日常生活的,为小芳买了哪些东西,小芳有没有单独的卧室,双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双方是如何度过的等等。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鲍毓明答应供养小芳后,尽管这不是法律上的收养,也未必构成法律上的监护,但认定其属于“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应该没有太大问题。关键是,鲍毓明有无“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特别是鲍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对小芳实施洗脑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点调查。

    法学专家罗翔此前撰文指出,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则明确指出:“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该意见也明确了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范围,也即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意见认为特殊职责人员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仍然限定为“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就范。也就是说必须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才构成犯罪。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