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输”如何更有效
视点
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人们看到了风险社会中“黑天鹅”事件的威力。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为传染性疾患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播途径及速度不可控,往往引发全球关注,此时政府层面的应急管理成为国家责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其中,“信息沟通”作为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承担着信息收集、分析、传递、发布与反馈等重要功能。
疫情信息上报,有多重法律规范
一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不确定性和急剧扩散性等特征,既要求政府内部间具有畅通的信息沟通,又要求政府与外部进行良性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政府信息都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相关,因此,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有效的信息沟通成为信息时代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
信息沟通主体不具有唯一性,包括政府组织、社会公众、专业组织和媒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机制由政府系统内部、政府系统外部以及保障该机制运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构成。然而,在政府主导的危机管理条件下,政府系统的内部信息沟通是决策关键。同时,在经济、信息不断增强的社会条件下,内部信息沟通机制完善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表现。
自“SARS”疫情之后,我国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机制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相继修订或出台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突出强调了信息沟通方面的重要性,明确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疫情报告、信息公开、发布中的职责,严格规范了政府部门信息沟通行为。
信息孤岛和传递失真,导致时机延误
然而,此次疫情将政府系统内信息沟通问题暴露无遗,不仅损害了当地政府公信力,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大损失。在此次公共卫生事件中,负责信息收集与汇报的卫生行政部门虽然需要向三个不同部门报告,但其隶属于政府部门,应急决策也依赖于各级政府。在不属于垂直管理的体制下,信息在纵向传递过程受本级政府的决策制约或限制。在此过程中很容易失真,甚至忽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导致相关部署的延误。
核心症结在于:在纵向沟通中,传染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务中监测信息、调查核实具有“纵向集权式”的结构特征。用赵国屏院士的话来讲,我们国家的传染病防控体系中,实际上是把所有“研究”都排除在外,只让国家疾控中心一家来检测和确认。因此,武汉虽然拥有大量的病毒专家和科研机构,但都被排除在外。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核实”“确证”的时间期限,导致接到报告的政府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缺乏时效性;在横向沟通中,政府与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之间缺乏常规性的沟通机制,从而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难以形成信息资源的整体功能,导致决策部门没有完全掌握信息。
建立强制信息发布、瞒报漏报者引咎辞职的相关制度
从以上问题和症结来看,对内规范职责与流程是关键对策;同时根据信息沟通机制中出现的问题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第一,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上报、确认及发布等环节的法律制度。“SARS”和新冠病毒的事件表明,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沟通及时、畅通构成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在现有报告制度基础之上,一方面需要改变监测信息、调查核实“纵向集权式”的结构特征,形成多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并分别向隶属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事件信息的确认和反馈。
第二,要建立当地政府强制信息发布和强制采取应急措施的制度。如果当地政府收到两个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确认和预警信息,必须对外发布信息,并采取相应应急或限制措施。
第三,完善政府问责的相关法律制度。虽然目前已经拥有严格的信息沟通制度,但受政府体制行政化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系统内沟通不畅,瞒报、谎报、漏报的情况时常发生。据此,需要重视法律层面的约束力,确立从重处罚机制,形成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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