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张敏娴)53岁的李大叔手机不离身,吃饭睡觉都在看某平台视频直播。妻子张阿姨一开始不以为意,以为就是看跳舞、听唱歌。哪知道,痴迷的李大叔为了给心仪的主播小姐姐打赏,竟然注册了5个账号,在“主播PK”环节助其打榜,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花费77万余元!张阿姨发现后,急得赶紧起诉——将李大叔、主播郭小姐、直播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上述打赏款项返还。
1月12日,普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告】
打赏是赠与行为
丈夫无权单独处置家庭积蓄
庭审进行了3个多小时,原、被告对“打赏属于赠与还是消费”各执一词。
在庭上,原告张阿姨认为,这77万余元几乎是家庭所有积蓄,属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当对大额财产进行处分时,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李大叔用充值、打赏的形式赠与郭小姐钱款,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取得张阿姨的同意,严重损害了共有人的财产权益。
李大叔夫妻认为,郭小姐的直播,在平台上是开放的,观众可以免费观看,说明这种表演性质是单务、无偿的。李大叔付出的打赏,是额外给予郭小姐的。另外,在直播平台的充值协议中,也明确将打赏的行为定性为赠与,因此打赏是赠与行为。
【被告】
打赏是消费行为
主播和平台无义务返还钱款
而郭小姐和平台公司则认为:打赏是消费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小姐一方:主播向李大叔提供了很多表演类服务,并非无偿的行为。直播平台开设直播栏目获得一定收益,也是一种盈利的商业模式。郭小姐作为主播,每天花费至少6个小时进行准备和直播,获得打赏是其谋生的方式,不可能无偿地做直播。李大叔在充值时,平台已经告知其虚拟礼物是不能退换和兑换任何东西的。所以,不同意原告返还钱款的要求。
平台公司一方: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公司投入了技术、人力、物力,创设了网络虚拟空间,并且制定了一套运行规则。一方面用户能观看自己喜欢的主播表演,还能与主播频繁互动。并可以通过有偿打赏的方式来体现身份的优越感,在直播间里享有类似于管理员的特权,例如对其他观众禁言等。另一方面,平台与主播之间也有相应的服务协议。
退一步说,即便李大叔对郭小姐的打赏是赠与,但平台与用户签署的充值协议和用户协议都写明,平台对充值的金额不做任何返还。因此,用户在充值的时候已经进行了消费。平台没有返还钱款的义务。
据悉,这桩赠与合同纠纷案的法庭审理已经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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