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约车平台以乘客投诉为由而暂停司机“深夜服务卡”功能,导致该司机订单量大量减少,司机杨师傅将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6000元。
8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平台赔偿杨师傅经济损失4000元,驳回杨师傅其他诉讼请求。
司机上诉
平台关闭“深夜服务卡”
致其订单减少
司机杨师傅诉称,2018年11月5日22点左右,杨师傅接到涉案订单,到达目的地后发现乘客醉酒不醒。杨师傅未关闭订单,同时报警,乘客手机掉在车内,杨师傅将手机递还乘客。因乘客醉酒,手机二次掉落,杨师傅捡起递还,手机并未损坏。警察记录杨师傅个人信息后,告知其可以离开。
次日,杨师傅的“深夜服务卡”功能被平台的运营方某科技有限公司关闭,自此接不到女性乘客及夜间订单。杨师傅得知后与平台客服联系,后在11月8日恢复“深夜服务卡”资格。
杨师傅称,因公司设置观察期,其仍接不到女性乘客及深夜订单,致其订单量大量缩水,每天流水由750元以上降至300至400元,故将平台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16000元。
被告辩称
司机违反“深夜服务卡”规则
平台合理行使自治管理权
平台方辩称,司机与平台就“深夜服务卡”特殊服务项目达成的交易规则及协议具有合理性,且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司收到乘客安全投诉,司机杨师傅行为违反“深夜服务卡”相应规则,所以平台暂停其“深夜服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在原告申诉并评估后认为原告的情节较轻,在合理观察期后,决定恢复原告的“深夜服务”功能。
平台认为,其对杨师傅的账号暂停“深夜服务”是行使互联网平台的自治管理权。此外,其认为杨师傅主张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杨师傅违反“深夜服务卡”有关交易规定的约定,应当自行承担该后果。
法院审理
平台考虑安全值得肯定
但应考虑具体情况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商务平台是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公司通过平台为司机和乘客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司机和乘客开展交易活动,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杨师傅注册为车主,成为平台内经营者,与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对此案所涉及的《平台用户规则》均无异议,应按照该规则中的约定享受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基于网络行为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防范,对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平台用户规则》约定,用户违反该规则的,公司有权依据规则的处理措施追究用户违规责任。
据此,公司有权基于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单方对用户的违规行为作出判定,并依据规则的处理措施追究用户的违规责任。
故公司收到乘客投诉后,结合醉酒系高危场景的因素,初步判定司机违规符合平台规则约定和平台管理要求,限制其“深夜服务卡”功能使用,亦符合社会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保障要求。但当杨师傅提供报警记录和涉案订单进行多次申诉时,公司未遵守平台规则关于再次核查事实的约定,在杨师傅实际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其持续一个月采取限制措施,通过出警录像可看出此案中杨师傅未存在任何不当行为,故公司采取的措施缺乏合理充分依据,其未遵守平台用户规则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系连接各方的纽带,须合理平衡司机、乘客和平台的权利和利益关系,既要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也不能损害司机的合法权利,这才是运营和发展的长久之计。公司以安全和效率原则作为平台运营基础值得肯定,但执行平台规则时,应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判定,不应以平台规则为由任意限制司机的正常运营。
因公司未遵守平台用户规则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杨师傅主张的损失,法院依据“深夜服务卡”功能受限前后的日收入差额为计算标准,同时酌情考虑油费等成本,酌定公司赔偿杨师傅损失4000元。
一审判决
赔偿杨师傅损失4000元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公司赔偿杨师傅4000元,驳回杨师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平台可以按照平台规则规定对用户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采取合理限制措施。用户申诉的,平台应核查事实,审慎行使裁量权。在广大不特定乘客的利益与司机群体的利益权衡中,平台以安全和效率为优先原则值得肯定,但应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符合实际的判定。
平台回应
案件宣判后
已恢复杨师傅“深夜服务卡”
案件宣判后,北青报记者从该平台公司获悉,其已经恢复杨师傅的“深夜服务卡”功能。
公司称,其于去年9月4日启动安全大整治,密集推出一系列安全措施,暂停全平台的深夜服务功能一周,并紧急推出“深夜服务卡”这一规则,对于符合“深夜服务卡”安全资格的司机,可以有条件的申请获得“深夜服务卡”并开通深夜接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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