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交罚款办户口,未婚父母先“遗弃”孩子再收养,但悲剧的是,孩子被警方带走后却在医院内非正常死亡。今天记者获悉,法院判决被告和平里医院对“弃婴”死亡承担90%的责任,赔偿其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2万余元。
原告高某和李某在婚前生下一男孩小宝(化名),因没有生育指标,无力缴纳计划生育罚款,便想到通过申报收养弃婴为小宝办理户口。2007年5月母亲高某带着刚出生4个月的儿子小宝到北京,求助其在朝阳区三间房打工的亲戚“捡弃婴”。5月4日,亲戚向三间房派出所报案,声称其捡到弃婴小宝并要求收养。派出所依规定将小宝作为弃婴送至和平里医院检查治疗。4天后,高某得知小宝在和平里医院非正常死亡。经法医鉴定,小宝系因颅脑外伤致颅内多发血肿死亡。
当年8月,二原告诉至东城法院,要求和平里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以小宝外伤死亡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起诉并移送警方。2013年警方决定对小宝死亡一案不予立案。
原告再次诉至东城法院,认为小宝入院前身体健康,入院后因医院护理不当,造成颅脑外伤死亡,被告医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9万余元。
和平里医院辩称,原告高某系城镇户口,原告李某系农村户口,小宝的户口并非一定随其母为城镇户口,故其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数额不应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原告有意将小宝遗弃数小时后才被派出所送至医院,原告对于小宝的死亡亦具有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男婴小宝系二原告婚前所生,被送至派出所及和平里医院治疗期间,高某多次到派出所和医院表示小宝是自己的儿子并要求抱回,但因不能出示小宝系其子的证明未果。
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和平里医院在对小宝的诊疗过错中有一定的过失,该过失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小宝的死亡承担90%的赔偿责任。鉴于原告高某系城镇户口,且孩子户口一般随母亲,故在计算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时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被告因医疗过失致小宝死亡,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考虑到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法院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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