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9月2日电 (朱志庚 庞遵美)18岁女孩王萌萌在宾馆酒后吸食“笑气”死亡,其父母将宾馆告上法庭,认为宾馆在王萌萌入住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的一天早晨,徐州某宾馆清洁工多次敲1201号房门无人应答后,像往常一样打开房门准备做清洁,却发现一女孩静静地躺在宾馆的地上,没有了呼吸。
警方调查发现,刚过18岁的女孩王萌萌通过非法渠道买到两瓶“笑气”,回到宾馆内酒后吸食“笑气”死亡。向王萌萌出售氧化亚氮气体(俗称“笑气”)的张某等人,因该事实构成犯罪已被判处相应刑罚,并通过调解赔偿王萌萌父母部分损失。
此后,王萌萌父母一纸诉状将宾馆告上法庭,认为宾馆在女儿入住时并未进行登记和核验身份,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正因为宾馆出现管理漏洞,才使女儿得以进入宾馆,宾馆客观上提供了吸食“笑气”的场所,并导致女儿一人进入宾馆吸食“笑气”后死亡,宾馆的违规行为是王萌萌死亡的原因之一,应对王萌萌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王萌萌父母要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各项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0余万元,其父母按总额的50%主张赔偿,合计50余万元。
法院查明,经法医鉴定,女孩死亡原因是吸食氧化亚氮气体(“笑气”)所导致。女孩入住宾馆未经登记,其曾在5月2日到宾馆找一男子。次日,该男子离开宾馆,女孩以该男子名义办理续费继续入住。宾馆因未登记女孩的身份信息,受到公安机关罚款五千元并责令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女孩在2018年5月3日,以他人身份续费入住,宾馆未对其身份进行登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对女孩的死亡后果承担补充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宾馆承担20%的责任,赔偿数额20余万元。宾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认为,首先,宾馆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但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宾馆未登记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受害女孩已经成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辨知事物的能力,因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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