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陈悦纳、徐国刚等38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悦纳有期徒刑2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国刚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36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年10个月不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判处罚金。
2008年,陈悦纳和徐国刚合伙开设一家投资公司,雇佣了几个武校毕业人员负责收账。2009年起,两人合伙成立杭州宁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宁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宁都运输有限公司等“宁都系”企业,进军土方行业。
经营期间,陈悦纳、徐国刚雇佣迟许圣、毛海龙为头目的一批河南武校毕业人员及社会闲散人员为打手,利用这些人员出面,以堵门、打架斗殴等方式强抢土方工程,并承诺他们“如果为了公司利益坐牢,公司会继续发放工资”;吸纳鲁铁火、谢国萍等人负责公司管理及项目施工,并参与抢夺土方工程。
此外,陈悦纳、徐国刚与宁围街道、钱江世纪城各村“村霸”合作,约定如“村霸”在抢占工程中遇阻,陈悦纳、徐国刚将安排公司打手协助,双方还约定了利润分成。
2016年,陈悦纳、徐国刚“各立门户”。徐国刚管理“宁都系”,陈悦纳以前妻孙晓华名义成立杭州诺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然奕运输有限公司等“诺堰系”企业,均继续以上述方式抢占工程。
该团伙在不断壮大中,逐步形成了以陈悦纳、徐国刚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迟许圣等人为骨干成员,以鲁铁火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为一般参加者的结构严密、层级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据了解,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已占据钱江世纪城区域内80.6%的土方工程,基本垄断了该区域土方市场。经审计,抵消内部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后,“宁都系”累计资金流入11.54亿元,流出11.6亿元;“诺堰系”累计资金流入3.92亿元,流出3.96亿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犯罪20多起,被害人21人,并造成轻伤4人,涉案金额7300多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群众的人身安全和正常社会秩序均造成了严重影响。
该案受理后,萧山区法院高度重视,由2名资深法官和1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开庭前,合议庭充分阅卷,厘清庭审思路,做好庭前预案;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关于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部分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辩护,依法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该案“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危害性四个特征”以及相关被告人参与个案的证据,分别对相关被告人进行讯问和发问,并逐一进行举证、质证。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审查证据,严格认定涉黑事实,根据各被告人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及作用,区分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合议庭还就相关被告人被扣押、冻结的钱款以及查封的房产、车辆的来源、性质、用途、权属进行调查,严格区分涉黑财产和个人、家庭成员的财产,强力推进“打财断血”,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及再犯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陈悦纳、徐国刚为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认罪态度及悔改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同时,对查封的7套房产、扣押的3辆汽车和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内余额等涉黑财产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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