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因交通事故受伤,却在住院治疗时谎称“自己在家摔伤”,骗取医疗保险金。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对一起诈骗医疗保险金案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罚金。
王翠英(化名)现年70岁,住江苏省南通市。2017年,王翠英骑自行车时与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摔倒,手腕和腿部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自行协商,达成3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向交警队申请结案。事故当天,王翠英被送至医院救治,后拿到肇事者3万元的赔偿。
之后,王翠英自行转院至南通市另一家医院治疗。转院后,为了自身不负担医疗费用,王翠英明知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用医保支付,仍然向医生隐瞒交通事故造成骨折的事实,谎称是在家不小心摔伤;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女儿王晓彤(化名)在替王翠英填的医保外伤审批表里作出了虚假承诺:“外伤系个人原因所致,与任何人、单位无关,不涉及工伤、斗殴、酗酒、自残或者第三方赔偿等,若情况不实,愿意退赔一切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20余天的住院治疗后,王翠英出院了。在出院结算时,王翠英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6995.61元,其中37846.42元为医疗保险金支付。
2018年,南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群众举报,随即展开调查,发现王翠英、王晓彤二人有诈骗医疗保险金嫌疑,将案件移送至司法机关处理。2020年6月,王翠英、王晓彤被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母女俩通过医保报销骗取医疗保险金37846.42元,构成诈骗罪。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能不能使用医疗保险金支付医疗费用?这个问题既关乎个人健康权益。检察官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解释:“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被告人明知自己受伤是交通事故所致,存在第三人责任,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属于医保支付的范围,却在就医结算时隐瞒受伤原因,妄图既拿第三人赔偿款又享受医保双重费用,蓄意骗取社会医保基金。
检察官介绍,2014年我国将社保欺诈的行为入刑,骗取社保的以诈骗罪论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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