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罗平树根田煤矿“2·29”较大事故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2·29”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报告》依法进行了批复。2020年2月29日20时,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树根田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22人。经过抢险救援,有17人安全升井,事故共造成5人死亡。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1.潘勇,树根田煤矿法定代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事故发生后迟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86400元罚款。
2.陈铁所,矿长临时安排其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3.郭福昌,安全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4.刘光明,生产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5.刘华清,机电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6.龚家宽,安全副矿长、事故当班带班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7.郑家宝,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
8.刘文华,受投资人陈新龙委托全权管理煤矿,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陈新龙,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对曲靖市能源局,罗平县委、县政府,罗平县能源局(煤炭局),阿岗镇委、镇政府,阿岗镇煤管所有关责任人员共1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对树根田煤矿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对煤矿企业的处理:
树根田煤矿违反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要求,违规组织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树根田煤矿矿长、副矿长等人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累计对煤矿处罚款498万元整,由罗平县人民政府对该矿实施引导退出。
对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的处理:
给予阿岗镇党委、政府通报问责;给予罗平县煤炭工业局通报问责;责令中共罗平县委向中共曲靖市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责令罗平县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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