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凌晨2时02分,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吴门桥派出所辅警张福林驾驶警用摩托车巡逻途经盘胥路时被一辆逆向行驶的黑色无牌越野车撞倒,后该车逃逸,辅警张福林经抢救无效因公殉职。事发当日6时许,嫌疑人周某某(男,33岁,江苏灌南县人)在相城区被抓获刑拘,经现场检测酒精浓度为221mg/100ml。
2018年8月9日,该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11月6日,该案转至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后,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大量饮酒后至位于苏州市姑苏区盘门路苏纶场的某汗蒸店洗浴,期间无故使用拳头击打服务员刘某面部,致刘某受伤。随后,周某某无证驾驶悬挂他人临时车牌的黑色轿车,企图从苏纶场停车场禁行区域驶出遭阻后,驾车将保安陈某撞倒并逃逸。
后周某某沿盘门路南侧由东向西逆向高速行驶至裕棠桥路段时,与正常行驶的警二轮警用摩托车相撞,致驾驶摩托车的公安人员张福林当场死亡,警用摩托车损毁。
后周某某继续逆向高速行驶逃逸,至盘门路、盘胥路路口时,又与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正常行驶的该轿车右侧车头严重损坏。后周某某继续驾车逃逸,途径盘蠡路、吴中西路路口,又从东环路、葑谊街路口驶入东环快速路,以平均122.7公里/小时的速度继续行驶约13.7公里后至苏州市相城区齐门北大街。后周某某在齐门北大街某小区门口无故驾车拦截任某驾驶的轿车,并持金属车牌击打任某手腕、头部,致任某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张福林符合因严重的头、胸部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刘某、任某的损伤程度均属人体轻微伤;被害人张福林驾驶的警二轮摩托损失价格人民币10100元;被害人王某驾驶的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三起撞击事故中,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近日,被告人周某某被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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