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交车上头部被碰到 持刀捅伤他人被拘10日
时间:2018-09-21 09:35 来源: 澎湃 点击:次
红圈处为违法行为人拿出刀具刺向受害人。 许新攀 供图
乘公交时头部被他人手肘撞到,37岁的男子用装满核桃的塑料袋还击,在遭到质问后还掏刀刺向对方左胸。9月20日,甘肃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副局长许新攀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对其持刀捅伤受害人赵某某左胸的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许新攀表示,9月17日上午9时14分,西固交通治安派出所接到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派,Q77路公交车上,有两名乘客打架,其中一人持刀将另一人捅伤。接到报警后,治安分局立即指派西固交通治安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控制37岁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并了解25岁赵某某的伤情。
经调查,2018年9月17日8时41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从西固区西固人家公交车站乘坐西行Q77路公交车回家,公交车编号4147。当公交车行驶到兰炼十字站时,张某某站在车厢下车门的旁边,受害人赵某某站在张某某的身体右侧,两人并排站立。因当日早晨兰炼十字站堵车,公交车行驶中摇晃不定,赵某某抓住扶手的左胳膊肘碰到了张某某头部,张某某心生不满,用右手所提装满2斤核桃的塑料袋,在赵某某胸部击打了一下。赵某某被打后质问张某某“你为什么打我”,张某某从右侧裤兜掏出一把水果刀,直接刺向赵某某左胸。
9月20日,许新攀告诉澎湃新闻,受害人赵某某左胸部乳房右侧有一竖向刀伤,长1cm,深0.5cm。经医院检查后,赵某某认为自己伤情较轻,不需要住院治疗,并向警方表示无需再做伤情鉴定。9月17日,兰州市西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嫌疑人张某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并于当晚投入西固区行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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