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左燕燕)日前,天津幼儿园工作人员砍伤同事一案终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悉,天津市河东区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决,判处砍人者有期徒刑12年,附带民事赔偿68万余元。
2016年12月6日,天津市河东区第十幼儿园内,发生一起砍人事件。时年29岁的幼儿园教师闫某以切水果为名,从单位食堂借得一把菜刀后,向同事姚女士头部连砍数十刀,持菜刀逃离后,于当日被警方控制。
被害人姚女士介绍,自己今年53岁,和闫某同属幼儿园正式在编教师,后闫某转岗做人事干部,两人同在一个办公室内,自己曾是闫某工作中的“师傅”。事发当天上午10时许,幼儿园主任找闫某谈话,中午12时许吃饭时,闫某以切水果为名,从食堂借了一把菜刀,并藏在办公室抽屉里。
姚女士称,下午15时左右,闫某将办公室门反锁,并提起上午和主任的谈话内容,情绪比较激动,她便劝导说“你和领导之间说的事不告诉我,我也不问,我们都是做人事工作的,别把手底下的工作积压太多。”
按照姚女士的说法,趁自己在给教育局打工作电话时,闫某从抽屉里拿出菜刀,第一刀就砍到其头部,后闫某逃离现场。
经天津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闫女士全身体表瘢痕共计246厘米,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耳廓及耳软骨骨折,颅骨皮质骨折,左侧肩胛骨骨折,失血性休克等损伤程度均为轻伤2级,右手第二掌骨骨折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幼儿园老师报警,闫某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8月2日,检察院提起公诉,认为闫某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同时,姚女士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闫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0余万元。
案件一审庭审时,闫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自首,属于犯罪中止,因疾病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制责任能力人,请求减轻处罚。
闫某就医及病历材料显示,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间,其多次因压力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就医。
2018年4月27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定闫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实施作案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8余万。
因不服一审判决,闫某提起上诉,认为原审量刑过重,民事赔偿数额过高,认为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闫某系自首。
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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