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老话叫“虎毒不食子”,做父母的,没有不爱子女的。
可是,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警方近日破获的一起拐卖儿童案中,就有一对夫妻,因为家境贫困,想出了生小孩卖小孩牟利的“捷径”,不但不承担抚养义务,还把出生仅23天的亲生骨肉以16万元的价格给卖给他人,丧失人伦,让人震惊。
“有人在微信群里卖小孩,而且还说是自己的孩子,不知道是真是假。”
7月4日,金溪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称该县多个微信群出现贩卖男婴信息,明码标价16万元。民警立即介入调查,一路摸排,终于掌握了事情来龙去脉。
原来,20多天前,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郑某康找到堂兄郑某仁、堂嫂赖某兰,称想将刚刚出生的儿子卖掉。赖某兰于是联系其娘家(贛州市石城县)邻居吴某兰和黄某,请两人联系买家。随后,两人发布的信息在微信群里疯传。
确定信息属实后,金溪县公安局迅速成立刑侦、网安等警种组成的重特大案件专案组,要求快速破案,并确保被拐婴儿的安全。
经过侦査,民警发现,被拐婴儿还没出手。专案组立即展开行动,一方面,安排刑侦大队民警时刻对被拐婴儿的情况进行视频跟踪;另一方面,安排民警组成抓捕组,伺机抓捕。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很强,一直在变换地点。起先在赣州,后又在石城,然后又出现在福建省永泰,而且专挑小路行走,有意识地躲避监控探头。
参战民警连续驱车一千多公里辗转两省多个县市,经过数天持续追踪分析,刻画出嫌疑人从抚州途经赣州、赣州逃窜至福建省永泰县的轨迹。
7月15日12时许,民警在永泰县某酒店及酒店附近餐馆将涉案的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当时8名犯罪嫌疑人刚刚以16万元的价格将男婴“脱手”,现场人赃俱获,男婴被成功解救。
政法君普法课
亲生父母卖自己的女子,到底有没有构成犯罪?今天,政法君就来聊聊卖亲生子涉及法律的那些事。
其实,在我国的拐卖儿童犯罪中,“亲子亲卖”一直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早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就明确提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并公布了可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四种情形:
❶ 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❷ 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❸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❹ 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但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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