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安检时的疏忽大意,一名“瘾君子”在被执行拘留时,身藏一把弹簧刀进了拘留所。一周后,这名“瘾君子”在拘留所内持刀行凶,致1死1伤。这起发生在广西龙州县拘留戒毒所的命案,让当时执行安检的两名协警也进了监狱。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的判决书显示,4月9日,广西天等县法院对被告人、原龙州县公安局拘留戒毒所协警农卓钦、陈忠强作出一审判决:两人均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认定,2016年8月28日中午,龙州县公安局金龙边防派出所民警将农某某送往龙州县拘留所,农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处15日行政拘留。拘留所值班民警在拘留所办公区为农某某办理完入所手续后,安排协警陈忠强将农某某带到拘留区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陈忠强将农某某带到拘留区通道后,在拘留区值班室值班的协警农卓钦按惯例和陈忠强一起对农某某进行人身和物品检查。陈忠强和农卓钦在对农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时,没有按相关要求认真对农某某进行全面、细致检查,致使农某某得以将藏匿在腰部后右侧内裤里的弹簧刀带进拘留所2号拘室。
法院查明,2016年9月5日21时15分许,2号拘室的农某、张某等人在拘室内打牌时,农某某持弹簧刀捅农某颈部等处,致农某死亡,农某某又持刀追捅张某,致张某受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多名证人的证言显示,龙州县拘留所没有制定协警的岗位职责,所里10名协警分成两组跟民警一起值班。每组5人,主要工作是看监控,管理放风、对戒毒人员进行康复等工作。协警没有经过岗前培训就直接上岗工作。新的协警来后,是由那些已经上班的协警带他们工作。根据《拘留所执法细则》、拘留所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协警从事收押检查时不符合规定,但龙州县拘留戒毒所一直以来都是这样做。
法庭上,两名被告人均辩称其身份不是公务员,只是协助民警完成辅助工作,不具有执行权,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犯罪主体。对此,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虽非在职在编国家工作人员,但农卓钦、陈忠强对农某进行人身物品检查时,属于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法律的解释》中的规定——“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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