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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遭拘禁跳楼自杀小额民间借贷风险并不小
时间:2018-05-28 14:08 来源: 北京晨报 点击:

 小额民间借贷 风险并不“小额”


法官提示:易引发经济犯罪和暴力催债 应抵制非法借贷行为

  近年来,日渐活跃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因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管束之外无序发展,不仅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还易引发经济犯罪,滋生暴力行为。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由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题调研,显示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领域广泛且人数众多,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

  事例


欠债遭拘禁跳楼自杀

  据市二中院刑二庭副庭长陈胜涛介绍,2015年至2017年,市二中院共审理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件,犯罪金额达一亿余元,涉及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多项罪名,涉及索债型犯罪和衍生型犯罪两种类型。

  “索债型犯罪系因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没有还款能力未及时还款,债权人采用偏激方式暴力索债引发。”陈胜涛表示,该过程引发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引发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物的损毁引发故意损害财物案件。此外,还呈现出索债人员职业化、放债索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的特点。

  在一起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害人魏某受其姐夫陈某所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为1.8%。后陈某因生意亏损未及时还款,邵某委托王某等人向魏某索要欠款。王某等人在丰台区一大厦拘禁魏某,限制其人身自由,讨要欠款。期间,有侮辱、体罚行为,致使魏某在被拘禁地点跳楼自杀死亡。经审理,市二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某、梁某、吕某12年、10年、9年有期徒刑。

  特点


催生大量专业放贷人

  在衍生型犯罪中,一些小贷公司为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部分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高回报、低风险”项目,唆使被害人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向民间小贷公司贷款进行投资,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损失惨重;还有少数借款人欠下高利贷后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诈骗他人财物。

  二中院表示,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案件涉及领域广泛,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容易引发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当前,民间小额贷款出现由传统亲朋好友间借贷,向以牟利为目的的第三方陌生关系代理的发展趋势,由此催生了大量专门从事收放贷业务的担保、投资公司和非法钱庄,专门对外放贷赚取高昂利息。

  分析此类案件多发的原因,法官表示,一方面,社会闲散资金日趋增多,但民间资本投资缺乏有效引导,给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的诈骗活动提供了机会;另一方面,部分流动资金不足的投资者在投机逐富心理驱动下,处理名下不动产参与投资活动。高利贷行为在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下,存在一定的隐蔽性,规避法律能力较强,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打击犯罪难度较大。

  ■法官提示


面对高回报产品 市民不要急着投资

  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和疏于防范的心理,再利用民间小额贷款让被害人陷入投资陷阱。面对高回报产品,投资人应冷静分析,比较收益与风险,审慎参与;在处理名下不动产进行投资时更应慎之又慎,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债务人遭遇暴力催收行为应及时报警。

  此外,加强行业监管,从源头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对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借款利率、双方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北京晨报记者 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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