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张莹 编辑 岳三猛)近日,河南南阳原副市长和学民的情人王小红,因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审获刑3年、缓刑5年。
看法新闻记者注意到,2017年3月15日,王小红被检方传唤到案,3月18日出具书面材料证实共同受贿100万。3月30日,和学民被宣布落马。
最终,这名出生于1981年2月的女子被认定为自首,且对调查和学民案起到了关键作用,故而依法获得减轻处罚。
王小红案于2017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25日,河南省西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书显示,王小红的犯罪事实共有两起,均与和学民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和学民出生于1963年5月,王小红却是名“80后”,出生于1981年。也就是说二人整整相差了18岁。
和学民曾历任团临颍县委书记、舞阳县县长、唐河县县委书记等职,2012年8月升为南阳副市长。
2017年3月30日,他被宣布落马,4个月后以涉嫌受贿罪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必须要提醒的是,王小红的受审地——西华县,正是隶属于周口市。
梳理判决书可以发现,王小红的犯罪事实共有两起,涉案金额均为100万,且行贿人为同一人。
2013年6月,南阳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地被征用。为置换一块位置好、面积大的地块,总经理崔某通过其他人请求王小红与和学民帮忙。为加快解决置换土地的速度,2013年11月30日,崔某委托他人给王小红转账100万元,作为跑事费用。
第二起犯罪事实为:2014年春节前一天上午,王小红与和学民共谋,由和学民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崔某现金100万元。
既然行贿人为同一人,为何王小红获两个罪名?对此,法院认为,王小红利用与和学民的情人关系,通过和学民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10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由和学民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请托人现金人民币100万元,构成受贿罪。
至于为何对王小红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的理由主要有2点:自首、退赔。2017年3月15日,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初查,王小红被传唤到案。3天后,她出具书面材料,主动交代了伙同和学民共同收受100万元的犯罪事实。
待到和学民落马后,即2017年4月6日,王小红再次出具书面材料,主动交代了其利用影响力收受100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称,王小红的供述对河南省纪委立案调查和学民起到了关键作用。加上案发后退赃200万,故而建议法院对王小红依法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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