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审查贷款申请,程序非常严格,被银行拒贷的不在少数。但在杨杜华、黄达芳眼中,银行再严格的程序、再苛刻的条件也形同虚设,他们的贷款申请总能顺利通过。
2015年4月17日,重庆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承办了一件涉案金额超5亿元的贷款诈骗案。杨杜华、黄达芳等人通过借高利贷在重庆市酉阳县设立皮包公司,伪造钢材购销合同、公司财务报表等贷款资料,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向两家银行申请贷款。
2011年8月至2013年9月,杨杜华等人利用名下的钢材销售公司分批次分别向两家银行循环贷款67笔1.94亿余元、53笔3.46亿余元,所贷资金被杨杜华、黄达芳等人归还个人借款及日常消费。
检察官发现,该案涉案贷款多达120笔,每笔金额至少数百万元,时间跨度长达两年,而其贷款资料全是虚构的,很多购销合同的上下游公司根本不存在,联系方式也是编造的,可他们的每笔贷款申请都能顺利通过审核。其实,这样的情况只要银行的贷款审查人员拨打一下资料上的电话,就能识破这些假材料,可一层又一层的审查与把关都没人发现杨杜华等人的公司并没有开展经营,这其中很可能有猫腻。
如果有问题,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很难不留下蛛丝马迹。于是,在审查证据时,承办检察官格外仔细,希望能找到有用的线索。果然,线索在杨杜华等人皮包公司的日常账目中出现了:账目中有频繁的“礼品”开支,每笔至少数万元,多的超过20万元。如果是正常的人情往来,杨杜华等人不太可能送如此重礼,只有一种可能:收礼者可以给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
2015年7月,经院领导同意,承办检察官将疑点通报给了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并参与此案的分析、研判。通过对杨杜华等人贷款诈骗运作模式详细梳理,大家一致认为,杨杜华等人能无障碍贷款,与他们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取得与银行进行贷款担保业务合作资格有很大关系。合作关系建立后,杨杜华等人以自己控制的融资担保公司为自己申请贷款担保,能让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放松警惕。只要银行职员稍加关照,贷款申请系统很容易通过。杨杜华等人如果要贿赂银行职员,必然从对决定合作资格有重大影响的人下手。为此,办案人员决定,从受雇于杨杜华公司、专门负责组织整合贷款资料与银行进行业务对接的卢晓向(化名)入手,由此挖掘相关信息。
与卢晓向接触后,他交代了一些重要信息:他曾数次听到杨杜华、黄达芳等人商谈给银行的人送钱和开支100万元公关费的事。得到这个消息后,办案人员大为振奋,立刻兵分两路展开侦查。一组对杨杜华、黄达芳等人展开讯问。另一组则开始接触卢晓向提到的有重大受贿嫌疑的银行管理人员曹春。不久,有人检举杨杜华为取得公司与甲银行重庆分行进行融资担保业务的合作资格,送了10万元给时任甲银行农村产业金融部经理曹春。
办案干警立刻将曹春传唤到案,核实受贿事实。曹春不但供述了收受杨杜华10万元为其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还交代此后又分别收了杨杜华40万元和收受其他业务相对人122万元,共计受贿172万元的事实。
面对确凿证据,杨杜华一改之前顽抗态度,除供认向曹春行贿50万元外,还交代了向乙银行酉阳支行行长助理兼审贷会主任袁素清行贿30万元、向丙银行酉阳支行行长李仕权行贿10万元(李仕权后被查出还收了其他行贿人26.98万元)的事实。为了不贻误战机,获得新线索的办案干警又投入到袁素清、李仕权受贿案的侦破工作中。功夫不负有心人,2015年12月,经过三个多月的缜密侦查,曹春、袁素清、李仕权受贿案先后成功侦结,移送审查起诉。
2016年10月,曹春、袁素清、李仕权三案分别宣判。曹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袁素清、李仕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22万元。一审判决后,曹春、袁素清未提出上诉,二人所涉案件一审判决已生效。李仕权则于2016年11月2日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二审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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