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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头族因地铁紧急制动摔伤 法院判其自担6成责任
时间:2016-12-14 08:28 来源: 新京报 点击:

今年11月,此案二审开庭时,丹丹的父亲指着女儿受伤时的监控接受记者采访。 新京报记者 李禹潼 摄

今年11月,此案二审开庭时,丹丹的父亲指着女儿受伤时的监控接受记者采访。

  行驶中的地铁因信号故障紧急制动,导致站在车厢内玩手机的丹丹摔倒,经诊断为右侧眶外侧壁骨折、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认为列车制动导致了摔伤,丹丹将地铁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24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运营三分公司(以下称地铁公司)承担九成责任,赔偿丹丹11万余元。判决后,地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11月开庭,昨日,二中院经审理改判,终审判决地铁公司承担4成责任,赔偿5.6万余元。
  信号故障制动 “低头族”未扶扶手摔伤
  2015年1月14日上午8点半左右,27岁的北京女孩丹丹从东四十条站乘地铁上班,行至东直门至雍和宫区间时,因列车信号故障,列车紧急制动丹丹摔倒。监控显示,事发时,丹丹站在列车车厢中,低头双手握手机,未扶列车内的扶手。
  摔伤后,丹丹被送医救治,经诊断为鼻损伤,鼻出血,急性鼻炎。因持续不适,丹丹于次日再次就医,被诊断为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右侧眶外侧壁骨折,后住院治疗20天。后又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经鉴定,丹丹的身体状况属十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丹丹在乘坐地铁三分公司的地铁列车时,因列车紧急制动而摔倒受伤,地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成年人在乘坐地铁列车时应尽到相应的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丹丹在乘车时未握扶手,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地铁公司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故判决地铁赔偿丹丹11.7万余元。
  宣判后,地铁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地铁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同时不承担精神抚慰金。
  二审地铁公司认为赔偿比例过高
  今年11月15日,此案二审在二中院三审判区开庭审理。作为代理人,丹丹的父亲参加庭审,地铁方则由代理人出庭应诉。
  地铁方提出,丹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其在乘坐地铁或公共汽车时不扶扶手可能导致的后果可以或应当预见。应意识到在乘坐公交车、地铁时可能会有突发事件发生,因此为保证安全应扶好坐稳。地铁列车在行驶当中为了提升驾驶安全,采用自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的方式进行广播,其中包括“乘车时请坐稳扶好,不要倚靠或手扶车门”。
  此外,代理人提出,事发时,丹丹在车厢内低头双手玩手机,没有扶扶手,六节车厢里的全部乘客中只有丹丹一人摔倒,说明其忽视自身安全,存在重大过错。此外,丹丹的摔伤后果是双方共同原因引发的,地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地铁公司认为,一审判决确认地铁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过高。
  对此,丹丹的代理人认为,摔伤的发生因地铁紧急制动造成,这是事情的起因。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当时地铁车厢内有很多人都没扶扶手,丹丹自身没有过错。同时,地铁二号线存在多年不应存在的信号突然消失的问题,虽丹丹当时没有扶扶手,但这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是直接原因,故认为地铁应承担大部分或全部责任。
  根据丹丹父亲提供的事发监控录像显示,丹丹上车时身穿羽绒服,走到座位的中部站定,随后开始看手机,在她头部附近有一个空扶手。监控显示,当时车厢不算拥挤,丹丹的左侧是身材强壮的男子,后方站着一位瘦弱的女乘客,列车启动后至摔倒,丹丹一直在看手机,期间有人下车腾出空位,丹丹也未坐下。紧急制动发生的瞬间,从监控中可明显看出在场乘客身体摇晃,丹丹向右摔出,试图保持站立但未站住,摔在地铁门附近。丹丹身后的女孩因有身旁的乘客支撑,虽身体摇晃但未跌倒。
  当事人长时间未扶扶手是致伤主因
  法院审理认为,地铁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巨大的不可控的潜在危险,运营方应对乘客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列车在运行中采用循环播放公益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地铁是因运行中通过信号无法对周边环境作出判断而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故法院认定地铁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上下班途中的主要通行工具即为地铁,丹丹在乘坐地铁时对于不扶扶手可能导致的摔伤后果应当预见而未予以重视,故其对于摔伤一事存在明显过错,应属重大过失。
  本案中,地铁列车正常行驶时,丹丹虽没有手扶扶手却未摔倒,列车紧急制动时,其他手扶扶手的乘客身体严重摇晃,可认定列车的紧急制动成为丹丹摔伤的初始原因。但就一般认知而言,如丹丹事发时手扶扶手,地铁制动时更可能不会摔伤或受伤程度更轻。
  此外,丹丹进入列车一直在看手机而未扶扶手,注意力完全倾注在手机上,对于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警觉性大大降低。由此可以认定丹丹长时间未扶扶手是其摔伤的主要原因。
  据此,法院认为,对于摔伤后果,丹丹长时间未扶扶手相比地铁紧急制动的危险原因力超出许多。
  综上,二中院终审改判地铁公司占四成责任,赔偿丹丹5.6万余元。
  讲述
  当事人因摔伤丢了工作
  二审庭审结束后,据丹丹的父亲介绍,丹丹事发前在雍和宫一家企业从事出纳、行政的工作,在父亲眼中她勤奋、乐观。每天早7点半,丹丹都会从家出发,从东四十条乘坐地铁2号线到雍和宫站。
  丹丹父亲称,事发当天接到妻子电话说女儿受伤了。见到女儿,父亲感到惊讶,“像换了个人”。丹丹在住院治疗了20天后回家休养。因无法完成原有工作,丹丹也因此丢了工作,原本准备的婚期如今也不得不搁置了。
  更让父母担心的是女儿的精神状态。“医院诊断她有严重抑郁症状。”丹丹父亲说,为照顾女儿,他和老伴不得不请假长时间陪伴,试图让女儿好转。
  出事后,丹丹父亲多次乘坐地铁观察,其发现,地铁匀速行驶中,多数年轻乘客都不会扶扶手,看手机也是普遍现象,“我女儿只是像其他年轻人一样信任并乘坐地铁,结果却造成了这样的结果。”丹丹父亲说,他对地铁的态度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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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服务近年纠纷增多
  二中院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近年来,随着地铁运载乘客量大幅增加,乘客与地铁运营企业在客运服务中发生的纠纷有所增多,乘客人身损害事故相对多发。
  2011年至今年,二中院共审理地铁乘客人身损害纠纷案件22起,均为二审案件。
  上述案件中,有乘客乘地铁扶梯时摔伤、进出车厢时被车厢门挤伤等地铁方责任侵权的案件,还有如站内乘客吵架斗殴等第三方责任损害的案件,还有因候车或车厢拥挤致乘客受伤的地铁与第三方共同责任损害案件,以及乘客违规攀爬、穿越、擅自进入设备设施造成伤害的案件。这些案件多在早晚客流高峰期间发生。除了乘客规则意识和风险观念淡薄、客流量上升等原因外,地铁内如扶梯、屏蔽门等自动化设施使用不当也成为此类案件发生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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