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晚上驾驶张某改装后的无牌轿车载着张某外出,途中张某使用弹弓发射弹珠,无故损毁路边多家商铺、单位及多辆轿车的玻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以相同罪名判处高某6个月。
乘车沿街打玻璃
去年10月13日20时至23时许,通州区玉桥、梨园、台湖地区发生多起玻璃被打碎案件。通过初步勘察,现场弹孔痕迹均属于同一类别。经调取案发现场周边及路口监控录像,发现一辆无牌白色小汽车在多个现场门前驶过,并确定了该车当晚的活动轨迹。经摸排,该轿车车主为张某,车辆经过了改装,后确定高某和张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十天后,二人先后在家被抓。民警在高某家中搜查出钢珠220个,后据张某供述,在其爷爷家找到三把弹弓和2.6公斤钢珠等。
据悉,高某和张某都有犯罪前科,张某曾因诈骗两次入狱。经查,案发前,他们已“合作”过一次,去年10月6日晚,高某驾驶汽车载张某等人行至通州区台湖镇某饭店时,张某使用弹弓发射弹珠将该饭店玻璃打碎。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894元。10月13日晚,还是高某开车,张某使用弹弓发射弹珠将途经的多处单位及多辆汽车的玻璃损毁。经鉴定,被损玻璃价值共计11794元。开庭审理前,高某和张某各退赔6344元。
同车人辩称未参与
庭审中,高某辩称其当时只是开车,没有实施用弹弓打玻璃的行为。高某朋友的证言显示,其一年前通过他人介绍认识高某,二人都是弹弓竞技爱好者。2014年到2015年5月,他将自制的约20把弹弓卖给高某,每把80元至100元。高某自称要倒卖赚钱。
法院认为,张某、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高某开车载张某至案发现场、在张某损毁玻璃后载张某逃离,应共同承担罪责,且高某驾车行为对接近多个犯罪目标以及实施犯罪后迅速逃离起到重要作用。最终,张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高某被判处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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