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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家出走娘家婆家内斗 造成1人死亡1人重伤
时间:2015-08-20 10:11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宜州

  女子离家出走 娘家婆家内斗

  事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被判刑

  宜州女子邓某负气离家出走,引发婆家和娘家矛盾加深,最终酿成悲剧:她亲娘被其丈夫砍死;她家婆被其“继父”砍成重伤。事发后,邓某的丈夫、小叔子和“继父”吴某分别被判处三年九个月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8月17日,邓某的“继父”吴某被送进监狱服刑

  1 祸起萧墙

  吴某今年50岁,家住宜州市洛西镇某村。多年前,他与离婚的韦某同居,但两人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邓某跟着母亲韦某和“继父”吴某一起居住,后与同村的梁某谈恋爱并登记结婚。不过,邓某与梁某结婚,遭到她母亲强烈反对。由于气不过母亲干涉婚姻,邓某负气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邓母韦某以为女儿出走系女婿指使,遂对女婿怀恨在心。2009年8月10日,韦某携带一把镰刀,来到女婿梁某家的水田,辱骂、追打亲家婆。同在水田插秧的梁某及其弟弟,看见母亲被辱骂和追打,立即联手殴打韦某。其间,梁某使用随身携带的刀子,连捅岳母数刀,导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梁某两兄弟落网。

  2010年3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某的弟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韦某的家人经济损失23431元;被告人梁某的弟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者韦某的家人6694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两人以及三名原告人均不服判决,全部提出上诉。2010年8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再生事端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2011年2月2日正值春节假期。当天,吴某路过“亲家婆”家时,看见对方的家中有人燃放鞭炮欢度春节。此时他想起被杀害的“妻子”,顿生怨恨。他压制不住心中的怒气,回家后抄起一把砍刀,跑到村口,准备伏击报复。当他看到梁某的母亲乘车回到村里时,持刀追砍对方致重伤。事发后,派出所民警将吴某抓获。经宜州市公安局鉴定,梁某母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持砍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杀害被告人“妻子”的罪犯梁某已被判刑,但被害人(指梁某的母亲)没有参与杀害被告人的“妻子”。被告人采取极端手段报复杀害其“妻子”的罪犯家属,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能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对于被告人提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8月17日,被告人吴某被送往监狱服刑。

  3 教训深刻

  一段姻缘被“拆散”,最终演变成两个家庭被殃及的悲剧。如何规避类似事件的发生?

  主审法官认为,公检法、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妇联等机关,应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婚姻纠纷。考虑到婚姻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家庭与家庭之间,从促进家庭和谐、维系家庭关系的角度来说,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更符合家庭的实际情况,更有利于解决家庭成员之间的问题。要调解此类纠纷,要尽可能地做到法、理、情的统一。此外,政法机关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援助等措施,保护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设法拓宽发现因婚姻纠纷可能引发犯罪的渠道,任何组织和个人就因婚姻纠纷可能引发犯罪的问题,都有权向司法机关等单位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司法机关在工作中也应严格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发现婚姻纠纷可能引发犯罪的倾向,做好预防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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