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其他案件>
商贩在洪水中洗猪脚并卖给他人 被罚款4000元
时间:2017-08-22 10:0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点击:

  中新网柳州8月21日电(朱柳融)记者8月21日从广西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县猪肉商贩陶某在洪涝污水中清理猪脚并售卖给他人,构成销售污秽不洁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被罚款4000元。
  据介绍,8月14日融水县遭遇洪水侵袭,一名女子拿着猪脚在街上洪涝污水中清理,被民众拍成视频并传上网络,一时引发网友热议。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看到该视频后,立即组织融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查处。

  经查,在洪水中洗猪脚的当事人为陶某,8月14日陶某丈夫从该县定点屠宰场进货已宰杀并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一头,交给她在融水县融水镇红色村委旁摆摊销售。因洪水上涨,陶某在搬移肉摊过程中不慎将2只猪脚弄掉在地。为图省事,陶某将猪脚拿到附近洪涝污水中清理,并放到肉摊上销售。
  14日10时50分许,陶某以11元每市斤、共计50元将受污猪脚卖给何某,并应要求将猪脚砍碎成块。何某买到猪脚后在肉摊附近遇到知情熟人,看了陶某在洪水中清洗猪脚的视频后,立即返回肉摊将猪脚退换成等价猪骨头。因受污猪脚已被砍碎,无人购买,最后,陶某将猪脚拿回家中自行食用。
  执法人员表示,国家《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农产品,陶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污秽不洁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受污猪脚没有流入消费者餐桌,货值金额较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融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1日对陶某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