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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小偷致其身亡被起诉 专家:不构成犯罪
时间:2016-11-15 09:38 来源: 北京青年报 点击:

  今年3月21日,福建漳浦县男子蓝某发现有人在屋外偷东西,出门后发现陈某手上抓着鸭子,便追赶陈某,后陈某摔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发布通报称,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法学专家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蓝某不可预见自己的行为导致陈某死亡,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情 追小偷致其身亡男子被诉
  据当地媒体报道,蓝某的儿子称,3月21日凌晨4时许,他女儿要吃奶粉,父亲蓝某就起来泡奶粉。“我父亲听到屋外有鸭子叫的嘎嘎声,就跑出去看,发现一个人正在我家屋边抓鸭子,于是大声喊‘抓小偷’,就追了出去。”他称,小偷被发现后撒腿就跑,先是跑进家对面的房子里,然后又跑到村道上,而后摔倒在路边。
  蓝某的妻子则回忆称,“当时雨非常大,而且气温也很低,小偷摔倒后,我还叫我老公将小偷扶起来,撑伞为他挡雨。”
  此后,陈某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将蓝某带走调查。
  11月11日,有媒体报道称,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最被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报道称,检察机关认为,蓝某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检察院
  案件尚在审查起诉中
  11月14日,漳浦县检察院发布通报称,此案目前在审查起诉中,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
  通报称,今年3月21日4时许,51岁的蓝某童在家中睡觉时察觉门外有人偷窃,出门发现本案死者陈某(系报道中所述小偷,57岁,2015年12月两次因盗窃家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手上抓有鸭子,后喊“抓贼”并追赶陈某至蓝某仁家门口时,抓住陈某衣袖,因雨天路滑,致两人同时摔倒在水泥地面上。
  蓝某童家属报警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蓝某童家附近,有陈某遗弃的一辆自行车、一个黄色蛇皮袋(内装4只鸡)。
  今年3月21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蓝某童立案侦查,次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并于3月29日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4月5日,漳浦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月6日,蓝某童被取保候审。
  10月27日,漳浦县公安局以蓝某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直接移送漳浦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案件尚在审查起诉中。
  此外,漳浦县检察院表示,将适时向社会公布案件进展情况。
  专家
  男子行为不构成犯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表示,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他认为蓝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的死亡是蓝某不可预见的,一是他无法预见在水泥地上追陈某,陈某会死亡,而且雨天路滑不一定就会造成摔倒。二是他也无法预见自己抓住陈某的衣袖,会导致两人都摔倒在地上,自己没事但陈某死亡。除非有证据表明,蓝某是故意把陈某摔倒在地,故意让其头部受伤死亡的。”
  洪道德称,根据法律规定,不可预见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对于蓝某来说,陈某的死亡是一起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蓝某能够预见和判断其行为的危险性,但依然做出相应的行为,那么才可能构成犯罪。”
  漳浦检察院表示,目前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对此,洪道德表示,检察院的做法在法律层面上更积极一些,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保护公民和违法行为斗争的积极性。
  此外,洪道德认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蓝某进行刑事追究,但蓝某抓住陈某衣袖的行为是造成陈某摔倒死亡的因素之一,“从这个角度来看,蓝某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也是说得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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